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海关政策6年前 (2018)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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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11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9-4
【生效日期】2018-9-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数据

格式

是否必填说明变更

内容

进口清单表体
1商品规格型号gmodelC..510填写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监管要求由C..250扩充为C..510
2贸易国tradeCountryC3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代码。新增填制要求
进口电子订单表头
3订购人电话buyerTelephoneC..30海关监管对象的电话,要求实际联系电话新增填制要求
进口电子订单表体
4商品规格型号gmodelC..510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新增填制要求
进口运单表头
5订单编号orderNoC..60交易平台的订单编号,同一交易平台应唯一。新增填制要求

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
1进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2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3支付单支付企业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4运单物流企业
5运单状态物流企业
6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7退货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8入库明细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表 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
1出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2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3收款单电商企业
4运单物流企业
5运抵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6离境单物流企业
7清单总分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8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9汇总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rar

2.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rar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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