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进口零售模式的组织结构
- 试点医药产品清单
- 试点平台企业的相关资质资格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另外结合两地试点政策解读中分别包含了“实现让首都市民享受更高水准的药品安全保障”“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我们认为两个模式在对第三方平台企业的监管中有可能同时要求其进行备案并同时申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入驻商家及其境内代理人的责任义务
研究两个模式为何在设置上存在如此区别,我们理解主要原因在于:北京模式的整个设置逻辑基础在于以平台为核心和监管抓手、由平台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承担入驻商家资格审查、药品清单管理、产品追溯核查、产品储存运输等相关责任,换言之,在北京模式中入驻商家的风险是直接传递给平台企业的;而河南模式的设置逻辑基础是平台企业、入驻商家、物流企业等各司其职、各自作为相应环节的责任承担主体,因此作为境外企业的入驻商家,需要通过境内代理企业切实地承担起境内接受监管的相关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理解北京模式之所以没有在试点文件中明确要求入驻商家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方面是因为入驻商家是境外企业,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是因为入驻商家的经营资质和运营风险通过平台管理进行了承担。而河南模式将境内代理人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入驻商家在药监部门的备案作为必备条件之一,说明入驻商家需要独立承担其进口药品和销售药品的相关风险和责任,而该进口和销售行为将受到药监部门的行业监管。
- 跨境电商医药零售的开放范围将继续扩大
- 跨境电商医药零售进口工作的开展将继续规范
- 跨境电商进口+医药零售的全国布局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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